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作出明确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意见》(国市监质〔2020〕177号)。各地积极落实,有效促进了企业质量提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总局“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现就聚焦中小企业质量提升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国市监质〔2020〕177号文件要求,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体系和全国性网络建设,补短板、强弱项、破瓶颈、助创新,为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升质量水平、保障质量安全、促进质量创新提供优质服务,切实助推高质量发展。2021年,扎实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进百城入万企”工作,力争培育10个具有较强推广示范价值的典型模式,在不少于100个城市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为不少于10000家企业提供质量技术服务,以质量助推企业、产业和区域提质增效升级。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理念,推动质量基础设施统筹建设、综合运用、协同服务,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一揽子服务和解决方案,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品牌培育、质量培训等延伸服务,做好企业全产业链条、全经营周期的综合服务。
(二)探索建设区域“一站式”服务平台。围绕企业质量提升堵点和痛点,立足本地资源条件,推动“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可以依托现有技术机构、园区、重点企业等建设实体性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平台,也可以在产业较为集中、质量需求较为旺盛的区域打造质量服务综合体,还可以搭建“互联网+”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平台。
(三)深入开展质量技术帮扶服务。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加强中小微企业质量人才培养。对监督抽查、执法打假、缺陷产品召回等各类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组织专家开展质量技术帮扶服务,帮助企业改进设计和制造技术,着力推进“一次抽查、一次问诊”、“一次处罚、一次提升”、“实施一次召回、提升一个产业”。
(四)实施重点领域质量比对提升。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组织技术机构对区域主打产品和产业开展质量比对分析。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质量监测分析,找差距、补短板,解决制约质量瓶颈问题。
(五)开展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专项服务活动。结合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质量月”等活动,推动质量基础设施“进企业、进社区、进公共场所”。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精准一体化计量服务行动、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
(六)推进检测设备等质量资源开放共享。针对中小微企业仪器设备购置成本高、使用需求大等特点,探索区域内关键共性质量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创新开展分时租赁、实验外包、代检代测等服务,降低中小微企业质量技术准入门槛。
三、推进措施
(一)优化政策环境。努力将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总体部署,有机融入当地产业发展,融通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质量基础、产品升级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协同环境。
(二)创新服务模式。提炼推广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一站式”服务模式,逐步构建区域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网络。探索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效能评估。
(三)完善标准规范。研究制定行业和地方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标准和技术指南,规范服务流程,推广质量服务方法模式。总局将在各地良好实践基础上,组织有关高等院校和技术机构制定《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通用指南》。
(四)加强产业链对接。着眼产品制造全过程、产业合作全链条进行系统谋划,着力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推动上下游企业质量技术标准规范对接、质量品牌共建,对外贸企业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与帮扶,积极参与制定国际产业合作的技术规则,更好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任务和时间进度,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调度,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扎实推进本次行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不少于3个地级市参与此项工作。其中,历年获得和拟申请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地方”督查激励的地方应当全部开展此项工作。
(二)强化督促激励。要加强指导帮助,切实推动各项统筹建设、协同服务、技术帮扶工作落到实处。总局将把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质量工作考核,组织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十大典型案例”征集活动。
(三)做好宣传报道。要注重宣传发动,及时反映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工作情况、典型案例、获得渠道和实际成效,切实提升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感知度和获得感。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6月底前将本地工作方案,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本地典型案例(见附件1)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总局质量发展局,重要情况可随时报送。
联系人:质量发展局 黄才宇、马雨昕
电 话:010-82262437、82261439
邮 箱:jcpjc@samr.gov.cn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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