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9日
第一条 广东省质量协会,简称广东质协。英文名称: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QUALITY缩写:GDAQ。
第二条 广东质协是由全省范围内致力于推进质量管理、振兴质量事业和弘扬工匠精神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广东质协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质量提升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
第四条 广东质协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质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广东质协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连新路11号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广东质协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质量宣传和质量推进活动,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质量调查、质量信息和工作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接受政府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组织推动并指导全省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帮助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质量创新活动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企业班组质量建设、质量诚信建设及现场管理星级评价建设,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质量效能。
(三)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和合作,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引入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技术,培养质量管理人才。
(四)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展质量管理技术、方法及相关质量管理标准的宣贯、培训、认证咨询服务。
(五)组织实施全省用户满意工程活动,推进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建立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各地区、各行业质量组织的联系和协调,指导和推动各地区、各行业质量工作的发展;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编辑、出版质量管理书籍和期刊,宣传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现代质量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质量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广东质协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广东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依法登记注册并致力于质量管理提升的企事业单位及地市和行业组织,拥护广东质协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备案后,可成为广东质协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在追求卓越管理,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专家学者和质量工作者。拥护广东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广东质协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审核,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即批准为广东质协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并由综合管理工作部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方面资料;
(五)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各项活动;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会员单位每年为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为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为4000元。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报请协会领导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广东质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五)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批准协会重大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等;
(七)授权审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所在企业为本行业的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没有不良纪录;
(三)在经济、质量领域中具有较大影响,组织和协调能力强;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的,须经2/3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和会员要求,及时开拓新的业务活动。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须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 会长全面领导协会工作,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根据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市、行业质协及秘书处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处理人事、财务和资产管理日常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立广东质协用户委员会(广东省用户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履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职责;组织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跟踪和用户评价,表彰先进。
第二十九条 设立广东省学术工作委员会,开展质量研究,团体标准制定、专题研讨、项目评审、论文评选、课程内容设计、课程讲授、活动指导等工作。
第三十条 用户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各正副主任、委员任期为五年,跟随广东质协理事会换届而换届。在任职期间某委员因工作变动,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同意可以进行调整补充,并在所任职的委员会中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开展的各种有偿服务收入;
(三)政府部门拨款;
(四)社会、团体资助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和其他服务经费收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会员和理事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核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薪酬、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开展党建工作: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健全本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本协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协会工会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四十三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同时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党员有知情、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因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0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东质协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