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质量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半数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五)决定终止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七条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