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揭阳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揭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揭阳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揭阳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揭阳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揭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揭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和揭阳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推荐、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职业病防治等政策,列入国家生产许可和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得到实施,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近三年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省、市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内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省专利金奖、广东省专利优秀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广东省质监局“广东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省外经贸厅“广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原广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前6个月,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评审要求、评审标准、评审细则、申报表格报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其中专家组人员名单不予以公布)。
(二)企业申报。企业根据年度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要求、评审标准,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将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四)专家组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
(五)现场考评。对专家组提出的候选企业,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八)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内容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二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由市质监局在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二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或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揭阳市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揭阳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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