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区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全面提升天河区的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河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天河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在天河区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原则上不超过5个。评选范围涵盖“四大质量”所涉及的企业或组织,但名额不平均分配,奖项设置要与我区的产业发展总体目标和特色优势产业相一致,奖项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天河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天河区纪委(区监察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局、区经贸局、区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环保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农业园林局、区卫生局、区统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天河分局、区质监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以及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组成。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区府办公室主任和区质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拟奖励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评审办公室主任由区质监局局长担任。评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修订)天河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二)受理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
(三)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
(四)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组建评审专家组;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八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廉洁。
第九条 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评审人员,颁发证书。
第十条 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等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本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区质监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地区区长质量奖企业的培育、推荐工作。
·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应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和计量保证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处于国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的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取平均值)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主管部门或区行业协会推荐;
(五)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的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近3年内有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纪录;
(四)近3年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的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参加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再申报区长质量奖。
· 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制定。具体评价工作结合天河区实际实施,评价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每届评审经省政府批准后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评审办公室公布本届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办公室。(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
评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10家)。(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
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评审办公室评估。
评审办公室审核评审报告,综合考虑现场评审得分和行业代表性,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由区政府同意后公告。(公示结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出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评审程序各工作环节所规定的办理期限。
· 表彰及奖励
第十七条 区政府对获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八条 奖励经费及工作运行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奖励金,50%用于对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个人的奖励,50%用于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间隔三届后,方可再次申报。再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授予证书、奖牌,不发放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的提升。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按照评审办公室的推广计划,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终身不得参加区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曝光。该企业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市、区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因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七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区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评估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9〕21号)
2.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穗府法备〔2013〕15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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