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政府质量奖(下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六条 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工商局、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以及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审议确定获奖候选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研究解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正常运作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广东省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三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出口产品三年内未发生因质量问题被退货或通报情况。
(五)诚实守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出入境检验检疫、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免检”资格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申请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各镇区政府会同有关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辖区内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请表格。
(二)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镇区政府。
(三)组织推荐。各镇区政府会同有关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评价,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名单。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对企业综合评价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八)全面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综合评价报告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候选企业名单,通过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及网站向公众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获奖候选企业名单提出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经核实企业不符合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获奖候选资格。
(十)审定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获奖企业间隔两年后可再次申报,但对再次获奖企业只授予证书和奖牌,不发放奖金,不占当年获奖名额。
第十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奖金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选。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较大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对国家形象和信誉造成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地级以上市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五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选。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广大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时,应注明获奖年份。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
不按规定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中山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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