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清远市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年-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清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远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清远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清远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质量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我市领先地位,对清远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清远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党廉办、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和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委会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秘书长由市质监局副局长担任。秘书处作为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国内、省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若干个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应经过秘书处委托的质量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考核,获得相关资质后才能从事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清城区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我市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五)诚实守信经营,依法纳税,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八)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A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等,以及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半年,完成以下工作:
1.由市质监局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确定秘书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
3.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秘书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政府质量奖申请。申报通知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各县(市、区)质监部门在收到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后,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委托质量行业协会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或组织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或组织,质量行业协会将材料初审合格的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送秘书处,由秘书处将该企业或组织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原则上不超过6家)。对未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秘书处应书面告知。
(六)现场考评。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七)综合评价。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秘书处。
(八)征求意见。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按综合评价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初选公示。评委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并享受同等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从现有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渠道中安排解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要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不予推荐其申报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撤销称号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清远市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清远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0〕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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