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各行各业的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升全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全面提高城市竞争力,推动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珠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珠海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对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为目的,不断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评定程序,对申报组织过往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自愿申报,不向申报组织收费。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组织数量不超过2家(允许空缺)。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定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
(三)审定并公布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定程序。
(四)审定并公布评审专家组、秘书处的工作制度。
(五)审议推荐获奖组织名单,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并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评价细则、评定程序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实施成效的评估分析。
(五)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推荐获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组织的培育、发动与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作3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广东省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十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诚实守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五)获得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较大事故,或有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定相关事项。秘书处向社会公布当年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相关事项及要求。
(二)申报。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秘书处。
(三)资格评审。秘书处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请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联合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材料初审。秘书处对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秘书处应书面告知。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对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推荐获奖组织名单报送秘书处。
(八)审议公示。评定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报批。评定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个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监督、宣传、培训等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秘书处应提请评定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10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请评定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不得申报下一届市长质量奖。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较大事故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对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造成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地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对外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时,必须标明获奖年度,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的下两届不得再次申报。再次获奖的组织,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获奖名额。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分享质量管理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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