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开发区、萝岗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扎实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实施质量强区战略的意见》(穗开管〔2008〕49号)和《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质量强区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管委会、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工商、国税、地税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本办法所称广州开发区包括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和广州保税区。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届,每届评选区长质量奖不超过5家,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5家。
第五条 已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再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七条 评委会成员由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其他成员由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选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本办法所称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是管委会、区政府依据《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实施质量强区战略的意见》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审议撤销企业或组织区长质量奖获奖称号。
第九条 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区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区长质量奖申报;
(三)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九)提请评委会审议拟撤销获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审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员包括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质量管理专家,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评审方案,组织实施相关评审活动;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 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时,评委会、评审组相关成员不参加相关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四)质量意识强,管理到位,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严重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八)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获得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发明专利或科学技术奖励、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化创新奖、自主创新产品称号等荣誉,并在有效期内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三届内不再重复申报。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执行。具体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和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具体评价工作参照国家、省、市质量奖评价细则实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每届由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区长质量奖申报。
第十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区长质量奖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明确评审标准和审查细则,由评审组制定评审方案、实施评审,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导列席评审过程。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建议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多个评审组,在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提交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审议后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二十三条 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奖初选对象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一般为15天。并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 公示之日起异议向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要求如下:
(一)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写明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口头、匿名或超过公示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四)凡对评审获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五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核实材料,不积极协助和及时提交核实材料的,按异议不成立处理;
(二)被提出异议的获奖单位应及时给予解释和提供核实材料,不积极协助和及时提交核实材料的,按异议成立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管委会、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管委会、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杯(牌)、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8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未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产值、纳税等经济情况良好,并有效导入卓越绩效模式且经综合评价较好的,授予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给予资助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提名奖具体资助条件和标准在当届评选中另行明确。
第二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奖金及评审工作经费从质量强区战略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十条 对获得国家质量奖、广东省质量奖、广州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按照1:1、0.7:1、0.5:1的标准配套给予资金奖励。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评委会批准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牌)、证书,追缴奖金,给予通报批评,终生不得参加评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质量改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三十三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三十四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批准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牌)和证书并予公告,此后连续三届内不得再申报: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质量不合格问题的;
(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被税务部门通报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有义务配合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并在每年3月底前向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定的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三届后,方可再次申报。再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颁发奖杯(牌)、证书,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5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穗开管办〔201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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