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2日
(广东省质量协会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7年11月10日
为了做好广东省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广东质协)单位会员的组织和发展及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和《广东质协章程》第三章“会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如下:
一、单位会员的条件与申报程序
广东质协决定在全省各行业组织、各地区的企事业单位中发展单位会员。
(一) 申请单位会员的条件
经依法登记注册并积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
1、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等国家标准并取得成效,产品(工程、服务)质量能满足用户需求,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全省各类型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2、积极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全省各类型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入会的程序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承认《广东质协章程》,自愿申请,填写《广东质协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广东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即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会员享有《广东质协章程》第三章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和质量工作的建议权;
2、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3、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二)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有关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4、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方面资料;
5、积极支持质量公益事业,参加各项活动;
6、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会员单位每年为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为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为4000元;
7、会费主要用于协会按照其宗旨开展的质量推进和交流活动,用于为会员提供质量信息服务和其它服务等内容的支出。
三、会员管理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凡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单位,视为自行退会,取消单位会员资格;
(三)对单位领导质量意识不强,严重违反质量法规的有关规定,受到质量监督部门的处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会员,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单位会员资格。
四、会员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
(一) 按照职责分工,单位会员工作由综合管理工作部负责,综合管理工作部是在广东质协秘书处的领导下为单位会员服务的常设机构。
(二)职责
1、 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情况变化及时提出修订“广东省质量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2、研究制定发展会员和会员活动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3、收集会员意见,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权利;
4、检查、落实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定期对会员进行书面调查;
5、每月向单位会员寄送《广东质量》杂志、《中国质量》或《品质•文化》杂志;
6、采用多种方式保持与会员的联系,每年至少向会员(书面或会议形式)汇报一次。
五、其它
(一)本管理办法为《广东质协章程》有关单位会员条款的实施细则,其解释权属广东质协理事会;
(二)获取广东质协入会申请表的途径,可直接与综合管理工作部联系,或在广东质协官网相关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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